引用自:http://www.plurk.com/p/i3x71z

在簽約的時候請看清楚簽的是「受雇人職務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契約」 還是 「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契約」!
兩個所代表的意義,及保障的範圍差了非常大。

簡單來說簽約者要注意的是:是不是「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契約」,然後再注意『著作人格權』在不在自己身上。 <-這是對自己的基本保障


著作權分為「著作人格權」和「著作財產權」,基本上如果是委託(出資聘任)的話還是能保有著作人格權的(如果契約未約定)。
另外如果契約未約定的話,出資聘任之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所有,但聘任人可利用其著作。

為了避免口頭及私下協定,與實際結果不符合。在簽約前進可能象對方要求帶回去跟家人及朋友討論合約細節後,詳細理解合約內容是否與實際約定相同,再進行簽約。盡可能避免沒有請有相關知識或經驗人看過就自行簽約的狀況發生。


<有問題的框人合約>
「受雇人職務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契約」:
「受雇人」在簽約時代表的意思為「你」是受對方雇用之員工,於職務上完成製作。(列如遊戲公司裡的美術人員)
如果簽署的是這個契約,以照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,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。

如果沒有特別約定,雖是以受雇人為著作人,享有著作人格權,但著作財產權則歸雇用人享有。
因此,除非經雇用人的同意,否則受雇人僅享有著作人格權而未享有著作財產權,不得任意複製、拷貝該著作。
如果 只是CASE BY CASE的插畫委託案件,但確被以「受雇人」身分簽了合約,沒有特別備註的話,著作財產權會歸對方所有。
簡單來說,這是畫師們最需要注意的合約,簽下去的話這作品的所有權利全為出資方。

如果對方於合約上要求「不行使著作人格權」這也是要注意的。
所以說,如果簽下「不行使著作人格權」的話,基本上就是沒有公開發表的權益;名字標示也是依照資方的意願決定是否標注,且若有不當修改時(如對作品有塗鴉或是其它不當修改行為後,公佈、出版等行為。)可能無法阻止。


<一般正確合約為這項>
「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契約」:
以照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,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,依前項規定,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,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。

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,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。
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,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。
但如果以 原關係「出資聘人」的條件下簽署合約,沒有特別備註下,出資人得以利用著作,但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所有。
此合約為沒特別備註情況下,作品權利依然為作者所有。


參考資料-著作權法詳細: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J0070017


基本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這點,大抵是因為著作人格權三大權力中的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。如果不列入這點,那麼出版社就沒辦法約束畫家不要到處公開始用這個圖素。以及當畫家更改筆名時,出版社必須回收所有書籍修改。
另外要看跟資方的合作約定如何,畢竟有些合作方會以宣傳名義,保證作者的名稱露出,來作降低稿費的籌碼條件。若不理解狀況就簽下,等同被坑了。


授權契約也是要注意的,著作財產權有分出不同的權利(著作權法22~29)是可以部份授權的,不要傻傻的全部授權出去。但是如果已經來不及簽了的話還能根據目的讓與理論去做辯駁 不過最好還是一開始就在契約內限制(哪種權? 限時? 限單次授權? 限國內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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